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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火曾爱朋疑罪从挂33年国赔两次被驳今向赣州

发布时间:2021-10-12 22:23:39 阅读: 来源:核桃厂家

曾爱朋“疑罪从挂”33年:国赔两次被驳,今向赣州中院申请审查

过去33年,曾爱朋的人生都被束缚在一桩命案里,命案迄今未破,67岁的他仍是嫌疑人。

1988年10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注:龙南于2020年6月撤县设市)上庄村9岁男孩曾来房忽然失踪,一周后遗体被发现在曾家祖屋内。两天后,同村村民曾爱朋被警方列为凶嫌,随即被收容审查。1991年8月,龙南县公安局又因证据不足,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其释放。

恢复“自由”30年来,曾爱朋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直存在。2019年11月,龙南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澎湃()采访时表示,警方从未终止侦查,截至目前案件仍未侦破,故曾爱朋的嫌疑无法排除。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羁押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2991.5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元。

2020年12月28日,龙南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对这一结果,曾爱朋不服,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21年3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又以相同理由驳回。

3月26日,曾爱朋的代理律师张银华告诉澎湃,他已于今日和曾爱朋一同前往赣州中院并向该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审查并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九岁男童失踪后陈尸祖宅,同村一对母子被收容审查

澎湃此前报道,1988年10月19日下午,江西赣州市龙南县上庄村9岁男孩曾来房独自出门后离奇失踪,家人几经寻觅未果。在曾来房失踪的第五天,在其家人经营的商店里曾发现一张写有索要5000元现金的字条。

第七天上午,曾家亲属在前往祖屋二楼取柴草时,发现了已经腐烂的曾来房遗体。据曾来房父亲曾观慈回忆,儿子的遗体被发现时,身体赤裸着,脖子上还挂着根一米长的棕绳。不过,由于当时当地发生了另一起要案,曾来房案的调查一度被搁置,曾观慈至今都不清楚儿子的死因。

案发后,当地警方曾在村内展开调查,和曾观慈家有过节的曾爱朋引起办案民警注意。他的母亲、妻子以及两个侄子都曾被带去问话,之后,曾爱朋和母亲蔡春凤被收容审查。

曾爱朋家中有五个兄弟姐妹,他在弟兄中排行老三。高中毕业后,曾爱朋在龙南县读了两年学,1976年,曾爱朋从学校出来后便开始上山挖矿。得空时,他负责照顾父母,顺带帮着两个哥哥照看家里。

曾爱朋的代理律师张银华认为,事发时《刑法》和《刑诉法》均已颁布实施,龙南县公安局没有对曾爱朋进行刑事立案,而是对母子二人进行收容审查,本身就不符合司法程序。

澎湃了解到,在20世纪80年代,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确实会用收容审查替代逮捕和拘留,直至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这一措施才被取消。

因证据不足嫌疑人被“保外就医”,案件至今未侦破

曾爱朋和母亲被收容审查后,案件的侦查陷入困境。

1989年7月,因证据不足,曾爱朋母亲蔡春凤被释放。1991年8月,龙南县公安局同样因证据不足,对曾爱朋实施“保外就医”,出来后,曾爱朋还在派出所的安排下去往其大哥所在的煤矿厂务工。曾爱朋称,1996年中秋节前夕,母亲蔡春凤不堪流言跳河轻生,被家人救起送医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

澎湃注意到,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针对的是已判刑的罪犯,曾爱朋的状况本质属于取保候审,龙南警方在2019年11月27日接受澎湃采访时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曾爱朋母子被收容审查期间,被害男童父母曾几次前往曾家打砸、毁坏了不少财物,并辱骂曾爱朋的家人。曾爱朋出来后,找到了同村及邻村的三十多人为他作证。1992年,他将曾观慈告上了法庭。当年6月,赣州中院终审裁定,曾观慈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曾爱朋一家经济损失900元。

曾观慈曾对澎湃坦言,自己当年的行为确有不当,但他认为曾爱朋杀了人却被放出来,“我就是气不过”。从那以后,曾观慈便隔三差五前往龙南县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但没得到回音。

在恢复“自由”的30多年里,曾爱朋一样跑遍了各级政府部门,他坐车到南昌,向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等一一递交了材料,没有得到答复。

2019年11月27日,龙南县公符号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澎湃采访时称,案件至今没有侦破,警方也从未停止过侦查,“曾爱朋(保外就医)只是取保候审,他依旧是杀人嫌疑犯”。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公安不会无缘无故地抓人,“当然不能说100%有证据,毕竟那个年代侦查手段有限”。

澎湃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曾爱朋出来已逾30年,远远超过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疑罪从挂33年,申请535万国家赔偿被两级公安机关驳回

嫌疑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曾爱朋的家庭生活。他的次子今年已经36岁,至今没有对象。另外三个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但媳妇都不大愿意来家里,老大还去隔壁县做了上门女婿。曾爱朋甚至希望公安能够重新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17日,曾爱朋向龙南市公安局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违法羁押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52991.5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元。

曾爱朋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案发三十多年来,自己一直被龙南县公安局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因证据不足,至今仍未被移交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长达三十多年且拒不是实验机关键技术环节解除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曾爱朋还称,背负故意杀人的嫌疑,他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2020年12月28日,龙南市公安局对曾爱朋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书显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曾爱朋的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这一结果,曾爱朋不服,他于2021年1月22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澎湃注意到,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此之前,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只有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按照新《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1年3月17日,赣州市公安局也以“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这一理由驳回曾爱朋的申请。该复议决定书显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培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算起。在曾爱朋案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已超过法定时限。同时,复议决定书还写道,曾爱朋被收容审查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因此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但在张银华看来,龙南市公安局自1988年10月案发时对曾爱朋立案侦查,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仍未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1〕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背景资料:偿法,“根据该规定,曾爱朋申请国家赔应当偿适用修正后的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超过时效。”

3月26日,曾爱朋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前往赣州中院,并向该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材料,申请责令龙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1个自动化系统中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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