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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7 03:49:24 阅读: 来源:核桃厂家

相关链接:致全省污染源普查对象的一封公开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湖南省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的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以及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处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或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普查工作在省生环委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并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普查对象调查摸底、数据填报、审核把关和上报,协调和督促市、县相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普查培训。省级负责市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本级的培训,并做好对下属普查机构录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省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前期准备(2017年):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开展普查试点,组织普查培训,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全面普查(2018年):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质量核查与评估等。市级、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审核、汇总数据并上报省生环委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2019年):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及表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手持移动终端及其他设备,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贫困县予以补助。

市级、县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及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手持移动终端及其他设备,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相关要求

(一)保证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必须重新调查。

(二)落实责任。全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要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保质保量的完成普查各项工作。

(三)数据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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