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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PTV标准进展情况及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02-10 16:10:04 阅读: 来源:核桃厂家

目前国内外关于IPTV的讨论可以说是热火朝天,各大运营商纷纷开始了相关业务的试验工作,有些甚至已经开始进入商业运营阶段,例如,英国Video Networks公司早在1999年就开始推出IPTV业务,意大利的FastWeb于2002年开始推出IPTV业务,中国香港的电讯盈科(PCCW)于2003年开始推出IPTV业务,意大利电信、法国电信、瑞典电信以及台湾的中华电信等众多运营商相继于2002年后进入了IPTV市场。此外,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公司目前正集中力量进行IPTV的相关试验和相关企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标准,这是各界人士的共识。IPTV也是这样。随着IPTV业务开展的逐步深入,IPTV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就逐渐提到了日程上来。

2、IPTV标准进展情况

2.1 电信行业IPTV标准制定情况

2.1.1 国际标准制定情况

虽然在欧美地区和亚太部分地区的电信运营商都不同程度的部署了IPTV业务,由于他们各自采用的技术和编码格式的不同,业务开展模式也各有区别,因此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ITU等国际组织还没有专门针对IPTV的标准或草案。2005年初,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负责起草的《基于IP网络的视讯点播业务需求》是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TU-T提交的关于IPTV内容的第一份提案,但还很单薄,距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还相差甚远。

2.1.2 国内标准制定情况

我国关于IPTV的行业标准已经开始制定。目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的行业标准《IPTV业务终端技术要求》已经进入报批稿阶段。此外,IPTV关联项目《流媒体业务技术框架》也已经进入讨论稿阶段。为了进一步推动IPTV业务发展,加快IPTV产业化进程,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已经于2005年下半年在其IP与多媒体通信技术工作委员会(TC1)中设立了“IPTV特别任务组”(TC1 SWG2),项目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2005年8月10日,“IPTV特别任务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IPTV标准制定的“循序渐进”原则,即首先制定出产业发展所急需的几个标准,然后再逐渐补充。经充分热烈讨论,最终确定了当前迫切需要的6项标准研究课题,包括“IPTV业务需求”、“IPTV平台总体架构”、“IPTV机顶盒技术规范”、“机顶盒与IPTV平台接口规范”、“IPTV业务运营平台与内容运营平台接口要求”以及“IPTV对DSLAM设备的技术要求”。会议还对项目组在进行这些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模式、工作进度和分工等进行了落实。

除了行业组织之外,我国的电信运营企业也正在加紧对IPTV系列标准的研究,通过对相关设备和技术进行测试和比对,研究和制订业务网和承载网的系列技术标准,作为网络优化和设备选型的参考。例如,中国网通正在制定的系列企业标准包括《中国网通IPTV应用服务系统技术规范》、《中国网通IPTV EPG技术规范》、《中国网通IPTV机顶盒技术规范》、《中国网通IPTV DRM技术规范》、《中国网通IPTV视频编解码标准》、《中国网通IPTV运营支撑系统技术规范》、《中国网通IPTV应用服务系统设备接口规范》、《中国网通机顶盒功能规范》和《中国网通IPTV业务规范》等,该系列标准有的已经完成,有的还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 2.2 广电行业IPTV相关标准制定情况

严格来讲,广电行业还没有开始IPTV标准的制定工作,只是在数字电视标准制定方面的工作比较深入,但由于数字电视与IPTV业务有许多相似之处,并且相互之间有很大关系,有些标准还可以直接或经过简单修改后应用在IPTV之中,因此也有必要在这里介绍一下。

2.2.1 国际标准情况

为了使用户可以通过广播和在线方式搜索、选择和合法利用数字电视的内容,ETSI和EBU(Europe Broadcasting Union)等在2003年10月开始制定TV-Anytime Phase 1系列规范,该系列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Phase 1 Benchmark Feature(第1阶段基准特性)”、“System Description(系统描述)”、“Metadata(元数据)”、“Content Referencing(内容处理参考模型)”、“Righ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RMP)Information for Broadcast Applicable(用于广播的版权管理和保护的信息)”、“Delivery of Metadata Over a Bi-directional Network(双向网络上的元数据传送)”、“Bi-directional Metadata Delivery Protection(双向元数据传送保护)”。

2.2.2 国内标准情况

广电行业数字电视标准制定主要有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两个机构。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标准制定工作开展的较早些,目前已经或正在制定的标准包括《数字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卫星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DVB-S)》、《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DVB-C)》、《数字电视广播条件接收系统规范(CA)》、《数字电视广播业务信息规范(SI)》、《广播电视音像资料编目规范(Metadata)》、《数字电视广播电子节目指南规范(EPG)》、《数字电视系统中的数据广播规范(Data Broadcasting)》、《数字电视传输中间件规范》(草案)和《地面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DVB-T)》(讨论)等。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已经或正在制定的标准包括《卫星数字电视机顶盒规范(DVB-S STB)》、《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规范(DVB-C STB)》(草案)、《数字电视机顶盒中间件规范》(草案)、《家庭网络体系结构与参考模型》(讨论)和《家庭网络系统控制子网规范》(讨论)等。

3、目前IPTV标准制定工作中的问题 3.1 关于IPTV概念问题 目前,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有许多标准化组织开始了IPTV相关的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ITU、流媒体联盟ISMA、开放移动联盟OMA、数字音/视频联盟(DAVIC)、ISO、交互式电视联盟(ITV)、DSL联盟、宽带业务联盟、IETF等等,这些组织所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总体标准(如ISMA 1、ISMA 2.0、OMA技术框架和DRM标准)、编码标准(如ITU-T建议H.261、H.262、H.263、H.264以及MPEG-1、MPEG-2、MPEG-4)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标准直接利用IPTV为名称。市场上通常所讲的IPTV也由于各自所处位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IPTV是一种网络,有的认为IPTV是一种业务;有的认为IPTV定义应基于内容,有的认为IPTV定义应基于终端;甚至还有人在不知不觉之中将IPTV与NON之间划上了等号;不一而足。

由于对IPTV理解的不同,标准制定的出发点也就不可能相同。因此,为了保证后续的IPTV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有必要首先明确IPTV概念的内涵。

3.2 关于业务标准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IPTV业务质量还没有达到可运营的水平,除了政策环境、费用等因素之外,这里也有技术和标准方面的因素。从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来看,尤其是到2008年奥运会时,IPTV业务可能会有一个飞跃式的发展。另外,IPTV业务运营还涉及到很多方面,如流媒体服务器技术要求、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内容分发网络技术要求、业务认证计费运营管理技术要求和IPTV业务内容检索技术要求等等方面的标准都需要加以考虑。因此,必须要加快编码、DRM、CDN、EPG、STB等技术研究的步伐,从提高QoS、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求和加强网络与内容的安全管理等出发,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标准,以使IPTV尽快成为一种可运营、可管理、可控制的高质量的业务。

3.3 关于民族技术与标准发展关系问题

IPTV是一个巨大的产业,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我们也已经看到,标准和知识产权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支撑引导作用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电信产业仍然受制于人这一不争的事实在IPTV产业初期就体现的淋漓尽致,尤其是编码技术高昂的专利费用已经使我国前几年还蓬勃发展的VCD、DVD产业坠入了日落黄花的地步,这还只是MPEG-2环境下所出现的情况。按照MPEG-4专利许可政策,将要向运营商按每个用户每小时2美分收取,以中国1/3的家庭使用的话,1年就要收100亿,而且这还不包括每台解码设备要交的0.25美元专利费。

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利多涉及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利益,而标准更多影响产业、行业乃至国家根本经济利益。尤其是将专利与标准结合起来后,技术垄断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因此,谁掌握了标准制定权,谁的技术就可能成为标准,谁的专利就取得了无法撼动的地位,谁就拥有了市场和产业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尤其是现在,MPEG-4的第10部分已经成为了ITU-T的H.264协议,使得全球都面临专利费用的问题。

为了避免再次落入他人的专利和技术陷阱,避免再次沦为替他人打工的境地,在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工作中必须充分考虑对国产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如AVS标准等)的支持。

3.4 关于互联互通标准问题 IPTV是一个全国乃至全球性的产业,因此其互联互通问题也涉及到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等各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的网络运营商包括电信、网通、移动、联通、铁通、卫通等多家企业,而广电网络运营商则是各省市之间分割成块的局面,各电信网络间业务如何互联互通?各广电网络间如何互联互通?电信与广电网络之间是否需要互联互通?另一方面,为保护广大收视观众的利益,多家平台运营商并存肯定是不可避免的。EPG与STB一般由不同的提供商提供,前者位于网络平台,后者位于用户终端,不管二者在技术上是如何实现的,它们之间通信的基本信息必须通过标准形式确定下来。

3.5 关于标准融合问题

实际上,如果抛开计算机和手机两种终端方式的话,IPTV主要是IP技术与TV终端的结合,这就涉及到电信与广电相关标准的融合问题。广电方面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标准,其中很多对电信方面标准的制定工作都有借鉴意义。两个行业间在制定标准时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照顾到对方的网络、业务与技术特点?是否有必要成立标准制定联合小组?这些问题还需要两个行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仔细思考。 3.6 关于国际标准主动权问题 目前,ITU基本上只是开展了一些针对流媒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还没有开始专门针对IPTV标准的制定工作,应该说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然而,IPTV是流媒体业务的一种,如果再专门提出来制定系列标准,可能会引起争议。但IPTV是一种融合的业务,与传统意义上的流媒体又有些区别。因此,如果开展这方面的国际标准研究工作,找准切入点是关键。

3.7 关于政策的影响问题 政策对IPTV标准制定工作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出。一方面,由于IPTV同时涉及到电信和广电两大行业,而电信和广电的网络结构完全不同,网络结构的不同导致了技术实现手段不同,这也就导致了是否需要制定和如何制定两种网络的标准的问题。另一方面,IPTV业务开展范围不仅涉及到某个小的行政区划,也涉及到整个国家乃至全球范围,这就给业务监管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不同行政区域间业务的互联互通和技术实现等相关标准应该如何制定的问题也就摆在了我们面前。

4、结束语 虽然全球范围内都已经逐渐开展起了IPTV业务或开始进入试验阶段,但是IPTV的标准化工作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许多地方尚未明确,其中不仅包括技术、运营、管理等问题,还涉及到基本的概念问题,因此IPTV标准制定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这些工作做起来将会越来越困难,这其中不止是一个工作量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协调和公关的工作。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在短时间内就能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的、详细的、长期稳定的IPTV标准体系,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攻克各个技术难题,协调各个监管部门,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开展IPTV标准制定工作。只有这样,IPTV标准制定工作才能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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