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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国土遭8800万双倍索还因建筑限高缩差-【资讯】滑轮

发布时间:2021-07-19 11:54:18 阅读: 来源:核桃厂家

106.2米变45米。

土地出让近两年迟迟未动工,就“卡”在项目规划建设高度上。

“购地之初要求不低于50米,规划原则通过允许106.2米,后来根据航空部门净空要求又要求不高于45米。”项目投资方湖北荆州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金利屋公司)的负责人陈进坤内心“很煎熬”。

荆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事目前正在依法处理,政府部门已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为了解事实真相,记者进行了调查。

建筑限高“缩水”

荆州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一座加油站旁,有一块用围墙圈起来的土地,地上多是荒草,还有小片开荒地种着菜。这块闲置土地,由荆州金利屋公司公开竞标购得。

2013年12月18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发布公告,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P(2014)001号,面积44692.4平方米。

2014年1月10日,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竞得P(2014)001号地块使用权。14天后,该公司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约定2.2亿元土地出让款缴纳方式外,还约定“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及2015年1月23日之前开工、2017年1月23日之前竣工。

根据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荆州金利屋公司2014年3月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陈进坤等人注册成立了荆州金利屋公司,将原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变更为荆州金利屋公司,其他内容不变。

2014年4月2日,荆州市政府向荆州金利屋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荆土(2014)批字第4号),确定该地块建设项目名称是“荆城一品”。

“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我们将荆城一品项目建筑高度设计为106.2米。”陈进坤说。

2014年5月1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召开,原则同意荆州金利屋公司关于荆城一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6月2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外公示荆城一品规划方案。同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复函给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异议。

南航荆州基地的复函称:荆城一品规划项目位于沙市机场西面,距该机场跑道中心线900米,项目拟建住宅项目建筑高度106.2米,突破了机场内水平面,不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严重危及航空安全;不同意规划方案,要求荆城一品规划项目中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

2014年11月10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向荆州金利屋公司下发《行政许可听证采信情况回告》,称根据机场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请该公司按照建筑物高度不超过45米的限高要求修改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查。

改变高度构成“根本性违约”

“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我们设计了106.2米也获原则通过,现在改成45米。”陈进坤说,若按45米实施,将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2014年12月29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国土部门没有做出任何反应。

多次协调无果,根据《出让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今年4月2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国土部门双倍返还合同定金8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6600万元、赔偿直接损失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

今年5月5日,荆州仲裁委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裁决。记者获得了裁决书复印本。

庭审中,荆州金利屋公司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来南航回复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请求也能得到支持。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合同不应解除,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下达了批准建设书;建筑高度问题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合同已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无依据。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规划的建筑高度属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变导致申请人(即荆州金利屋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加之,被申请人(即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800万元、返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政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陈进坤反映,虽然仲裁裁决早就下达,但政府部门至今没有履行。

为了解情况,记者致电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得知记者想采访该局与荆州金利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系该局法规科。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拒绝回应提问,一再声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具体牵头负责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

接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始说此事不归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表示将依法解决此案纠纷。

10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荆州金利屋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并提供了市国土资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在撤销裁决申请书中,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核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载明,同意在荆沙大道和板桥南路交界处地区(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物,顶点高度不超过56米。

此外,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还认为,仲裁庭没有依法调查收集关键证据、未核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记录人员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管航空部门出具报建审核书怎么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不能高于45米,与最初《出让合同》相违背。”陈进坤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继续追踪。

2014年12月29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国土部门没有作出任何反应。

多次协调无果,根据《出让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约定,今年4月2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国土部门双倍返还合同定金8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6600万元、赔偿直接损失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

今年5月5日,荆州仲裁委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裁决。记者获得了裁决书复印本。

庭审中,荆州金利屋公司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来南航回复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请求也能得到支持。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合同不应解除,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下达了批准建设书;建筑高度问题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且合同已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无依据。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认为,规划的建筑高度属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变导致申请人(即荆州金利屋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加之,被申请人(即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抗辩理由于法无据。

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800万元、返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政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陈进坤反映,虽然仲裁裁决早就下达,但政府部门至今没有履行。

为了解情况,记者致电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得知记者想采访该局与荆州金利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系该局法规科。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拒绝回应记者的提问,一再声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理,具体牵头负责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

接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始说此事不归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表示将依法解决此案纠纷。

10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荆州金利屋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并提供了荆州市国土资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在撤销裁决申请书中,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核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载明,同意在荆沙大道和板桥南路交界处地区(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物,顶点高度不超过56米。

此外,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还认为,仲裁庭没有依法调查收集关键证据、未核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记录人员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及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不管航空部门出具报建审核书怎么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不能高于45米,与最初《出让合同》相违背。”陈进坤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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